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拥军优属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拥军优属的有关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