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拥军优属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拥军优属的有关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