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优抚对象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依照国家规定由地方承担的拥军优属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的拥军优属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