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自筹资金不足且符合创业贷款、担保贷款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创业贷款、担保贷款贴息。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