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优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用人单位招收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退出现役的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和随军家属。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