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优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裁减人员时,应当根据优抚对象的实际情况,予以照顾。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破产或者被撤销、注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