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章 拥军第十三条已修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涉军案件和纠纷,打击危害国防利益和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军人军属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