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章 拥军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卫生计生、文化等部门,应当帮助驻地部队开展各类教育培训、科学技术研究,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军事科技人才;支持驻地部队做好军人军属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为军人军属到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提供方便;支持驻地部队图书室、文化活动室等建设,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