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投资与经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开发区内的企业停业、解散或者破产,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