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七条已修改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决议、决定或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