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