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配套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