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编制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场所、车辆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加快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以保证居民生活的需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