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市容市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