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