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