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装袋放到指定地点。居民住宅的装修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临街商铺的装修垃圾,应当做到随产随清,不得占道堆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处50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行为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清运。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