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装袋放到指定地点。居民住宅的装修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临街商铺的装修垃圾,应当做到随产随清,不得占道堆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处50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行为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清运。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