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期满立即拆除,并清理现场。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