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期满立即拆除,并清理现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