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已修改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