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市政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保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