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城市照明管理第六十九条已修改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迁移、拆除、停用、改动城市照明设施;(二)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悬挂宣传品、广告或者架设缆线、设置其他设施、接用电源;(三) 在城市照明设施周围挖坑取土、堆放物品、修建建(构)筑物;(四) 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