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Amended

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迁移、拆除、停用、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二)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悬挂宣传品、广告或者架设缆线、设置其他设施、接用电源;

(三) 在城市照明设施周围挖坑取土、堆放物品、修建建(构)筑物;

(四) 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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