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设施;
(二) 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和超标污(废)水,倾倒垃圾、废渣、粪便、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 将未经隔油池分离的餐饮污(废)水或者未经沉淀池(井)沉淀的施工降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四) 修筑妨碍排水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建(构)筑物;
(五) 种植树木和农作物、挖坑取土;
(六) 分流制排水设施混接排放;
(七) 在排水管道上堵管截流,抽水灌溉;
(八)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