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挖掘、穿越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四十八小时内,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需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