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需要挖掘、穿越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挖掘、穿越城市道路计划。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根据挖掘、穿越城市道路单位申报计划,结合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计划,给予统筹安排。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报计划的单位和个人,本年度内不予批准挖掘、穿越城市道路。确需临时挖掘、穿越城市道路的,需经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