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对违反本条例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