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犬类经营性活动、开办为宠物服务的经营性机构不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犬只和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将没收的犬只交犬类留检所,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