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实施保障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村寨和卫生先进单位的活动,提高城乡总体卫生水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