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出租房屋供流动人口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等基本信息,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并自流动人口入住之日起七日内,将登记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七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
房屋出租人提供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