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四)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五)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