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融合和管理创新第四十八条有效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续签,办理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