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已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