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收到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送交公安派出所。

公安机关接到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