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融合和管理创新第四十四条有效下列流动人口,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办理住宿登记,并通过安装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传输登记的信息;(二)在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登记;(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四)在民政部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站负责登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