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基本公共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鼓励、引导流动人口依法参与居住地经济社会事务管理,参与所在单位、组织和社区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在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与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对待。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