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困难群体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和特殊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服务,加强救助设施建设,完善救助服务功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