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基本公共服务第二十条有效流动人口流入地和流出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流入地为主、流入地与流出地协调配合的原则,完善协作机制,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实现工作对接,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