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基本公共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服务保障机制,将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租购、计划生育和法律服务等,纳入当地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公用设施、制定公共服务政策等方面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公平对待、增加投入,提高城市公共承载能力,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