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流动人口的权益第十七条有效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三)机动车登记;(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