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流动人口的权益第十六条有效流动人口中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籍地承包的土地,可以继续耕种,也可以依法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不得限制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侵占其土地流转收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