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不得转借、出租、出让其资质,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其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培训和管理等服务的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有关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技术报告或者服务成果、伪造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