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不得转借、出租、出让其资质,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其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培训和管理等服务的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有关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技术报告或者服务成果、伪造证明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