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人员,以及离岗后重新上岗、换岗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