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