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