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危险物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单位承运,禁止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