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