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三十八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一)因窃电被中止供电的用户改正窃电行为后,向供电企业补交了电费并支付了违约金或者提供了足额担保的;(二)其他严重影响供电质量、电网安全或者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已经改正的;(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供电决定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