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进行用电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检查完后制作用电检查记录。用户应当提供便利。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在检查时发现窃电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可以通过录像、摄影、现场保存窃电装置等方式保存窃电的证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