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电力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停电,无故拖延送电;

(二)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三)对用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四)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