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二十九条有效电力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停电,无故拖延送电;(二)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更改收费标准;(三)对用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四)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